对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几点建议
发布时间:2019-07-1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对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几点建议
王贵成主委在中共市委召开的双月座谈会上的发言
党的十七大提出:“就业是民生之本。要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针对我市就业工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积极的就业政策,并不断加大投入,拓宽就业渠道,改善就业环境,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利用多样的形式解决就业问题,就业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突出的问题将长期存在,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不规范、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相对滞后等问题,对就业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压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为此我们建议:
一、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促进就业政策落到实处
即将于明年1月1日实行的《就业促进法》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这就意味着劳动者将能享受到比以往更多的免费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劳动者的经济负担。就业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后,有利于对该项经费规范管理、合法使用。但不能忽视的是,就业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然产生一定的费用,在取消现有的收费方式后,需要同级财政拨付,如果财政支持不到位,就业服务机构就无法提供正常的服务。而据了解,我市有的辖市、区至今还未建立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市委、市政府应督促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建立健全政府促进就业的各项制度措施,积极调整公共财政的支出结构,将就业再就业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加大对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投入。同时,财政部门应加强再就业资金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建立有效的资金支出审批程序,确保再就业资金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再就业资金为再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的资金保证作用,为解决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就业困难和失业人员的上岗培训提供有益的帮助。
二、制定有效措施,抓好城乡就业统筹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多年来,我市在安置零就业家庭、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引导被征地农民就业等做了许多工作,早在2002年就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弱势群体再就业工作的意见》。但距城乡劳动者的就业需求还存在很大差距,因此,做好困难群体的就业安置工作,应是政府当前就业工作的重点,建议:
(一)、应重点关注被征地农民中的“零就业家庭”和“4050”人群
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张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以土地为生的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的数量不断增加,特别是被征地农民中的“零就业家庭”逐年增加,“4050”人群逐年增多。由于他们文化程度低、专业技能缺乏、养老保险意识相对薄弱,使得他们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来源。建议市委、市政府把被征地农民中的“零就业家庭”和“4050”人群列入特困群体范畴,重点关注、关心这部分弱势群体的生活、就业问题。首先要加强教育引导,逐步改变他们的就业观念;其次要制定再就业援助的长效机制,针对城乡差异,统筹考虑城乡劳动者再就业问题,要像关心城镇下岗职工那样关心、支持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与再就业,把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保障体系,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二)、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
农民失去了赖以维持基本生活保障的土地,也就意味着失业,而他们仅有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基本技能,由于年龄、文化、技能等限制,参与就业竞争的能力差,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而同时由于他们的就业意识、择业观念也比较差,即便能找到工作,也大多收入水平低,工作稳定性差,如政府对这部分特殊的群体关心、扶持不到位,长期以往不仅其自身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建议市委、市政府:
1、加大就业引导,根据当地企业用工需求,组织开展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使他们能掌握一二门参与就业竞的一技之长;
2、制定鼓励农民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优惠政策,在工商、税收等方面给予更多的关心和扶持;
3、引导、组织他们从事建筑、商贸、餐饮和运输等服务业,通过多种渠道就业实现劳动力转移等。
4、积极探索经济项目征地新路子,以投资企业项目为依托,实现农民土地征用与企业项目的合作,鼓励被征地的农民加入股份,参与企业经营。五、制定促进地方就业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重大建设征地项目优先择优招收录用本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农村剩余劳动力,制定出政府与用人企业联合进行人力资源培训、培养等长效规划。
(三)、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需要有长远规划
随着城市框架的不断扩展、城市规模日益扩大、工业建设项目的大量涌进,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建设项目需要的土地也会越来越大,这也意味着将会有更多的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为更快地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缓解因征地带来大量失地农民和就业压力,建议市委、市政府应立足长远,制定综合性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发展规划,在有条件的地区,特别是城郊结合部和工业发展集中的区域,应提前制定和实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通过政府组织劳务输出、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培训培养有技能的新一代农民,来实现更多的剩余劳动力转移,缓解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压力。
三、明确责任,亮化指标,加大再就业扶持力度
就业是民生之本,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积极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就业工作成绩显著,建议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明确各级职责,促进区域内就业再就业率不断上升。
1、加大落实就业率的考核力度,应确保辖区内无“零就业家庭”;
2、做好失业人数统计工作,其中亦应包括被征地农民,真实地反映整体失业总人数。在亮化就业指标上,不仅要反映年度就业再就业人数的绝对数,亦应反映相对数,不仅要反映本地劳动者的就业再就业人数,亦应反映外来人员的就业人数,不仅要反映城镇劳动者就业再就业人数的绝对数,亦应反映被征地农民就业再就业人数的绝对和相对数,以此作为考核的指标。
3、对就业人数比重大、就业不充分的地区特别关心,加大对该地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扶持力度,通过政府引导、适当政策倾斜、发展经济来开辟更多更广的就业空间和渠道,更好地为失业人员服务。
4、在拓展就为渠道上下功夫,鼓励和支持发展家庭工业,发挥家庭工业节约厂房、减少投入的优点,发展编织业、玩具业、工艺品生产等,公益性就业岗位应优先面向本地劳动者。
5、依托社区居委会,积极开展家政服务及家庭养老的服务工作,为缺乏技能、缺乏资金的失地农民、下岗职工提供就业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