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取消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设计个人所得税“零税率”
发布时间:2019-07-1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长期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率设置方面,一直采用起征点后的累计税率制,这种税率设计方式,对于征收机关而言,操作简便,但是对社会而言,效果却并不很好,尤其不利于税收法规的宣传,不利于公民税收意识的提高。建议税务部门改变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方法,采用个人所得税零税率设计。所谓个人所得税零税率就是把起征点以下的个人所得税税税率设计为零,年度终了,税务机关也应当依法向没有没有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公民,开据税率、税额为零的个人所得税票。这样做的好处至少有三点:一是便于税法宣传,实施分税制以来,每年4月都是全国性的税收宣传月,税收宣传的宣传费用惊人,但效果并不理想,如果把每年度税收宣传月的宣传重点都印制在个人所得税税票上,而且每个人都能拿到自己的个人所得税税票的话,那么对税收的宣传效果肯定比现行的税收宣传月效果要好得多;二是可以提高全社会的公民意识,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有些人尽管没有实质性的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也是纳税人,只是他的适用税率为零而已,并不代表纳税人没尽缴税义务;三是便于税收部门的税务监管、稽查,通过实施个人所得税零税率制度,税务机关可以建立全覆盖的公民纳税档案信息库,为税务机关做好税务监管、稽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有利于税务提高税收管理和服务水平。为此,建议税务部门取消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实行个人所得税零税率。
第一、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个人所得税零税率设计以后,所有公民都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在审核个人所得以后,应当依法为申报人开据税率、税额都为零的个人所得税税票。对于没有主动申报、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年度终了,税务部门都要依据纳税管理系统掌握的信息资料,向辖区内公民开据个人所得税零税率税票,并通过有效途径送达纳税人。
第二、把开据个人所得税税票与税收宣传月活动有机结合起来。税务部门应当在每年四月份的税收宣传月活动中增加一项实质性内容,即个人所得税税票送达活动。税务部门在设计当年个人所得税税票时,应当将当年税收宣传的重点内容预先套印在个人所得税税票上,每年四月份集中向纳税人开据,并送达个人所得税税票,让所有公民都能够得到税票,都知晓税收宣传的重点内容,以此,提高公民的税收意识和公民意识。
第三、建立纳税人和税务部门互动机制,提高纳税对税收宣传月的参与程度。纳税人在收到个人所得税税票以后,能够回答当年税收宣传知识的简单问题,并且能够如实提供纳税人信息资料,及时反馈给所管辖税务部门的,即可获得税务部门特制的、有适用价值的奖品一份。连续多年与税务部门互动活动,将获得一定的物质奖励,通过建立纳税人和税务部门互动机制,一方面提高纳税人对宣传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更重要的是可以提高税收宣传效果,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