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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高速公路拆迁不应当列入公共利益的范畴

发布时间:2019-07-1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近年来,因拆迁造成的社会矛盾激化案件越来越多,拆迁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最重要因素之一。除了城市的拆迁之外,农村拆迁也迅猛增长,特别是因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建设拆迁呈几何积数增长,造成了失地农民大量增加,社会稳定的压力越来越大。为切实规范拆迁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国务院于2010年初,修改了拆迁条例,但搬迁条例中的很多规定,仍然含糊其辞,混淆了公共利益的概念,侵害了被拆迁人的权益,最典型的就是把道路和政府机关部门的办公用房建设拆迁也列入了公共利益范畴,有违公平、正义。以高速公路和高速铁路为例,高速公路是收费道路,是企业行为,中国还没有一条不收费的高速公路,高速铁路虽然是独家经营,但并没有改变其企业行为的性质,高铁票价是普通火车票价的若干倍,企业获得了巨额的利益,可为什么要普通老百姓来承担拆迁损害呢?为此,我们强烈呼吁,高速公路、高速铁路拆迁不应当列入公共利益范畴,而应当按照商业开发拆迁标准给予被拆迁人相应的赔偿,高速铁路、高速公路的拆迁应当由高铁、高速公路的投资方承担拆迁成本,而不能由地方政府和被拆迁人承担拆迁成本。
第一、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建设的脚步应该放缓。中国已经是全球高速公路、高速铁路里程最长的国家了。中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其实并不需要众多的高速公路、高速铁路,而是需要更多普通公路,以解决边远地区、内陆地区、山区的交通问题,等到经济发展到更高水平以后,再适度增加高速公路、高速铁路的里程才是理智的选择。
第二、提高高速公路、高速铁路拆迁成本和拆迁难度是遏止高速公路和高速铁路过快增长的有效手段之一。建设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可以拉动内需,保持经济增长,但是,也容易造成地区间发展的失衡,更为重要的是增加了二氧化碳排放量,破坏了生态环境。未富先污现象是不可持续发展的,中国发展已经到了必须要高度关注生态环境的关键时刻了,国家必须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抑制投资过热现象,特别是要控制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过热的现象。提高拆迁成本和拆迁难度可以让投资者有充裕的时间综合考虑投资的成败得失,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效益性。

     第三、高速铁路、高速公路的建设应当问政于民,以提高投资的科学性。经济、社会发展不仅仅是政府的事,也是全国人民的事。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建设也不仅仅是投资者和政府的事,也应该是全社会、全国人民的事,因此,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建设的决策过程必须要让人民群众参与,从而保证决策的正确,也能够有效化解建设过程中的矛盾,为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建设争取社会力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