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九三学社江苏省委员会网站! 收藏本站设为首页

关于推进江苏农村宅基地权利分置和权能完善的提案

发布时间:2024-08-05  作者:九三学社江苏省委员会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分享 | 字号变大 | 字号变小

为适应我国城乡经济、社会、人口、空间结构的深刻变化,中央明确了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制度改革方向。自2020年新一轮试点以来,江苏扎实有序推进相关工作省级建立季度调度、咨询评估、总结推广和协同支持“四项机制”,制定了超80份改革试点文件,建立任务分解、调度通报、绩效考评制度,常州武进区、沛县、溧阳市、昆山市、盱眙县、泗阳县等试点地区积极推进工作。武进、盱眙开发了农村宅基地管理信息系统和APP等全流程数字化。泗阳76个试点先行村共登记资格权人6.155万户、26.62万人。沛县建立闲置宅基地流转村、镇、县三级审查,已完成交易140宗,平均溢价率达到16%。在落实所有权、保障资格权、放活使用权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积极成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也带来了权利结构、权利主体、法律逻辑等多维度的深刻变革,在实践层面面临着一系列新问题、新挑战亟待解决。

一是所有权尚未充分落实,行使主体管理水平待加强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形成相对完整独立的宅基地法律体系,对“三权”权利边界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农村范围内各类规划普遍缺失,农民建房缺乏应有的规范,导致村庄布局散乱,加之一户多宅、超占超建、未批先建等历史遗留问题较多。

 

二是资格权保障仍不完善,宅基地资格权确定存在障碍《民法典》中未明确宅基地资格权如何取得、如何丧失、包含内容、如何行使等问题,学界对资格权内涵的观点不一,造成试点中存在认知不明确的问题,对资格权的界定标准地区间差异较大。加之历史问题错综复杂,一户多宅和超面积现象较普遍,申请登记权属材料不全现象多发,确权工作面临较多困难。

三是使用权放活效率不足。《民法典》未规定使用权人享有收益权能;使用权的抵押、流转和继承权能在法条中也未体现。尽管各地区探索出多种宅基地盘活利用模式,但仍存在权能不完整、宅基地闲置严重、流转形式单一、抵押融资困难等问题,从而导致了宅基地无法有效修建和盘活利用。

为此建议:

一、持续深入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总结现有工作经验,持续深化在宅基地权利分置和权能完善方面的改革试点,着力破解现有难题掣肘,同时支持基础较好的地区申报国家级相关改革试点。聚焦宅基地所有权落实、资格权保障、使用权放活等重点领域,对取得显著成效的村镇给予政策倾斜和奖励,聚力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模式。

二、完善集体所有权行使机制

首先,加强集体所有权权能建设。明确村集体在宅基地申请、建设、流转、抵押、收益分配中的知情权、管理权等权利,并将村集体管理宅基地的各项权利正式写入相关法律,使村集体宅基地管理有法可依。其次,加强所有权行使主体能力建设。分区分类编制与实施实用性村庄规划,如城郊融合类村,按照城镇建设标准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集聚提升类村、特色保护类村等,结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等要求,合理确定村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此外,充分利用数字化宅基地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与集体产权交易、农村承包地流转等平台的协同联接,全面提升村集体对公共事务治理能力。

三、健全农户资格权保障形式

首先,扎实推进资格权认定管理。构建农户宅基地资格权数据库。按照“一户一宅、面积法定”原则,分类处置历史形成的违法违规宅基地。推进农村宅基地规范执法,对新增宅基地违法违规“零容忍”,引导农民群众合法合规申请使用宅基地。其次分情形明确宅基地有偿使用范围和制定差别化的有偿使用标准。此外,探索拆迁安置、指标置换、资产置换、货币补偿等多种宅基地退出模式。

四、有效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首先,健全宅基地流转机制及配套服务体系。在保障资格权前提下,逐步取消“身份限制”和“地域限制”,允许外部主体参与本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其次,完善抵押物处置和风险缓释机制。合理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价值,制定产权交易、集体回购等抵押物处置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抵押风险补偿基金,确保在约定情形下金融机构能实现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