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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我省海洋一体化综合执法的提案

发布时间:2024-08-05  作者:九三学社江苏省委员会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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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是海洋大省,海岸线总长954千米,海域面积3.75万平方千米,滩涂面积占全国1/4,2022年全省海洋生产总值9046.2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的7.4%,占全国海洋生产总值的9.6%。海洋强省战略离不开高效的海洋综合治理体系。2018年我省进行机构改革,撤销原海洋与渔业局,其海上执法职能分别划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加上自成一体的海事、海警重回分散执法为基本特征的海洋执法体制,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多年来助力海洋强省建设推动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实践表明分散执法也有诸多,主要体现在:

一是职责交叉,政出多门,易造成管理混乱我国现有海洋法律体系不完善,部门管辖权限有交叉,易造多头执法,或推诿扯皮,或选择性执法,影响海上执法的全面性和权威性。

二是分兵把守,互不统属,易造成效率低下各海上执法队伍分属不同部门主管,职能单一,机制不一,难以整体高效应对形形色色的海上突发事件。 

三是重复建设,成本增加,易造成资源浪费海上执法力量分散,各队伍都需自建专用码头、舰船、通讯等配套保障系统。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分散体制下的重复建设,不利于资源整合和优化使用效率

21世纪是海洋世纪纵观全球,国海上执法大致分为三种模式。一是“管理部门分散、执法权分散”模式。主要是俄罗斯和加拿大。二是“管理部门分散、执法权集中”模式。如美国、日本等。三是“管理部门集中、执法权集中”模式。如韩国。目前主要沿海国家海洋执法大多为执法权集中模式。国内海上执法主体配置组合,也分为三种模式。一是集中模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省采用了这一模式。浙江2002年组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在全国率先在省级层面实现了海上执法职责的集中,2018年转隶但继续履行海上综合执法职责;福建山东广东也先后转为集中模式。二是半集中模式。辽宁、天津、上海、广西、海南五省市,将海洋资源执法、海洋渔业执法、海洋环境执法中的两类交由一支执法队伍统一行使,剩余的一类则归行业管理部门。三是分散模式。河北、江苏两省由多个海上执法机构在各自业务范围内行使海上执法职责。可见,国内主要沿海省份海上执法职责体系也在向集中模式发展。

随着海洋开发利用的深入,涉海事务增多,我省海洋执法任务日趋繁重,分散的海执法显得力不从心,综合性一体化高效执法成为迫切的现实需要。为此,建议:

聚焦事项划分,推动“多头执法”向“统一执法”转变

通过统一授权或部门间委托执法等方式,整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海上执法职责。集约部门间的执法资源,重组业务流程,精简执法队伍,设立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力量,确定执法主体资格,考虑到着装等建制因素,根据国家精简保留执法队伍规定,归属一个政府职能部门,集中行使全省权限范围内的涉海执法职责。推动“多支队伍”向“一支队伍”转变实现一支队伍海上执法覆盖全省管辖海域。

聚焦机制优化,推动“各自为战”向“协同作战”转变

进一步厘清行业监管与行政执法的关系权限原则上海洋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日常巡查、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责由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涉海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源头审批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行业监管等职责。省自然资源厅应加挂海洋局牌子,与国家保持一致,引领我省沿海三市,强化海洋综合主管,统一清理海洋行政执法事项,制定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并实行海洋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各海洋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加强对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建立重大事项会商机制,研究解决监管执法衔接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必要时成立专门的海洋事务协调机构

三、聚焦科技赋能,推动“传统执法”向“智慧执法”转变

推行我省海洋一体化综合执法,需要建设“江苏省海域实时智能监管系统”,探索构筑“天上看、海上查、视频探、网上管”综合立体监管体系,完善智能监控网格化布局。推进集成化系统对接,打通审批、监管、执法等数据壁垒,构建集线索受理、研判预警、指挥调度、案件移交、执法公示等功能于一体“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平台,通过提升数字平台驱动实现海上执法的整体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