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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1-07-1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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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建议

九三学社江苏省委


江苏是我国首个创新型省份建设试点省,近年来先后制定出台了“科技创新40条”、“人才新政26条”、“科技改革30条”等政策,以改革驱动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2019 年全省技术转移成交技术合同 49622 项,成交额达到 1675.59 亿元,居全国第 3 位,取得了较好成效。但对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我省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是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仍有堵点。省委省政府出台的“科技改革 30 条”有效释放了科研活力,但其中对于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离岗创业、职务知识产权评估、技术作价入股中确权方法及税收、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工资总额管理问题等,缺少可操作的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

二是中试投入较少难以匹配科技成果转化需求。中试生产是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率的重要因素。从高校多年来科技成果转化数据来看,一般转化率不超过 5%,很多科研项目因经费不足在中试前被中止,“中试空白”造成了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众多,但与企业实用性需求不匹配的窘境。

三是科技成果转化重量级项目尚有不足。《中国科技成果转化 2019 年度报告》中前 30 个超 1 亿元转化合同中,江苏仅中科院苏州纳米所 1 家入围,与北京、上海、深圳等地频繁出现的上亿元、上十亿元科技成果转化有较大差距,重量级项目不足与江苏科研院所的数量和在全国的地位不符。

为此建议:

一、 配套出台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

在“科技改革 30条”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配套政策,出台实施细则,在高校、科研院所离岗创业政策、职务知识产权评估指导、技术作价入股中确权方法及税收、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工资总额管理政策等方面,出台配套实施细则,把“科技改革 30 条”进一步落细落实。

二、 明晰科技成果确权及取酬等细节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2000 年后我国对科技成果权属从“国家所有”调整为“承担单位所有”,并明晰科技成果、尤其是职务成果在单位—团队—发明人之间的权属分配,实现法规层面的成果确权体制。要及时修订《江苏省科技进步条例》《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增加科技成果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使用权下放条款,以法条形式固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等最新改革举措,进一步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三、 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孵化引导基金

研究制定《江苏省中试孵化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省级中试孵化母基金,明确中试孵化投入方式、监管模式、退出方式及风险补充机制,鼓励企业、投资机构等成为母基金的战略投资者,并积极引导科研院所、高校等开展中试孵化。建立多元化的政府、民间孵化机构,通过市场化运作推进样品生产、技术鉴定、小批量试制、产品鉴定、示范推广等工作,以孵化引导基金对接市场主体,提前介入成果转化中试,以企业股份提前入池、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共享股份、政府基金形成小额股份的形式,超前布局科技成果的最终转化,提高转化率。

四、 切实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基地试点工作

积极争取教育部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试点机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试点工作,形成江苏经验,加以复制和推广。深入推进南京大学、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南京工业大学、苏州大学等四所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对成果转化的实际贡献相匹配。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探索揭榜挂帅、定向委托的项目组织方式,重点支持创新水平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统筹教育、科技、知识产权、财政、税务、国资等部门围绕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关键问题,建立联合办公机制,切实帮助高校、科研院所释放转化活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变为现实生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