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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范文:警惕滥用诉讼保全对企业的过度伤害

发布时间:2020-11-18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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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登记立案制度下,原告对诉讼保全措施的滥用以及法院在受理保全申请时缺乏严格的审查程序,对企业账户资金的查封可能会给相关企业造成过度伤害,给无关企业带来无辜伤害,导致一些企业被逼入绝境,甚至是宣告破产。

目前,诉讼保全大多是诉讼时进行保全,随着保险担保和担保公司进入诉讼担保资格范畴之后,原告只需少量担保费用就可成功保全财产,而法院只做形式审查,原则上只要提供保全申请书及担保函,都会作出保全裁定进行保全。腾讯诉老干妈的财产保全就是一个“乌龙”事件,如果案件不能及时审理,一些企业可能会在“乌龙”中猝死。

当前,诉讼保全滥用的现状是:

1.恶意打击竞争对手。在招投标等经营过程中,不当竞争行为者滥用诉讼保全,以此给对手企业增加麻烦,使其丧失竞争资格或减弱竞争实力。目前银行在审查企业信用等级时,只要涉及诉讼、保全,不管输赢都是减分项,会降低信用等级。

2.滥用保全责任保险。一些申请人恶意提起标的金额巨大的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借由保险公司保单保函使法院冻结、扣押或查封被申请人金额巨大的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等财产,被申请人可能因之面临致命打击,保全责任保险沦为恶意申请人的“凶器”。

3.保全解除难。《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7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但基层法院一般要求提供等额现金担保,原则上不接受其他形式担保,目的是为了方便执行,但当前困难时期,现金流事关企业生死存亡,此举使该企业陷入经营困境。

4.保全错误补救难。《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在审判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法院对被申请人所遭受损失的认定相当严苛,难以弥补被申请人所蒙受的损失,如银行存款被冻结错误的,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甚至按贷款利息与存款利息之间的差额计算损失,不足以弥补被申请人另筹资金付出的成本,公司账户被冻结对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严重影响更难以量化;被申请人不动产被查封错误的,损失认定更是保守。被申请人因保全错误遭受损失而索赔时,虽然可将保险公司及申请人列为共同被告,却往往变成被申请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两者之间的强弱之势使得索赔难度很大。

为此,建议:

1.法院应对诉讼财产保全进行严格审查。对涉及企业账户资金的诉讼保全,法院应对诉讼主体、诉讼请求、保全数额及实质性、关键性证据进行实体审查,同时给申请人做谈话笔录并签署承诺书;保险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法院仍有必要审查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检视其是否合乎财产保全规定的要求。

2.允许被申请人采用其他形式担保。被申请人采用自有合法房产、土地或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解封账户,以保障被申请人流动资金正常使用,维持企业正常运营,共度时艰。

3.最高人民法院应明晰保全错误补救的赔偿规则。在保险公司介入、被申请人索赔难度加大的情形下,应当及时明晰被申请人所遭受损失的赔偿规则,从而使被申请人所遭受的财产、非财产损失能够得到全面而充足的赔偿,以遏制部分申请人滥用保全责任保险,也促使保险公司慎重出具保单保函。

4.保监部门加大对保全责任保险的监管力度。保监部门应当监督保险公司严格审核保全责任保险申请,督促保险公司在被申请人因保全错误遭受损失提出索赔时,及时履行约定或者承诺的赔偿义务,杜绝恶意拖赔惜赔。

(社省委调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