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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新作: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鼓励创业创新

发布时间:2020-11-11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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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学术界不断呼吁我国应当制定个人破产法。制定个人破产法应充分认识到其鼓励创业的功能,基于债务人重新开始理念进行制度设计,合理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程序逃避债务。

1.充分重视个人破产法的鼓励创业功能

历史上看,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多数国家法律都曾规定通过各种惩罚措施迫使债务人偿还债务。这种制度的弊端在于,对于仅因商业风险而遭遇财务困境的诚信企业家而言,严厉的惩罚措施会极大挫伤他们的创业热情,甚至剥夺再次创业的机会。允许个人破产与政府鼓励和培育企业家精神之间呈正相关关系。因此目前国际上已逐渐废弃债务人惩罚理念,取而代之的是基于债务人重新开始理念的个人破产制度。

从制度供给角度看,市场经济应当有充分的法律制度促进经济增长。个人破产制度除可对个人债务进行规制,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还可将《企业破产法》无法涵盖的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其中,降低他们的经营风险。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制定个人破产法有助于推动我国创新创业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2.明确树立个人破产法的债务人重新开始理念

随着个人债权债务纠纷数量逐年上升,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形下,债务人无法进行破产清算或者重组程序,法院“执行不能”的案件缺乏依法退出路径,成为长期困扰债权人、债务人和法院的难题。虽然司法实践中曾尝试多种举措,但其着眼点都在于通过惩戒等方式尽可能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不具备个人破产法更为重要的鼓励债务人重新开始的功能。

在立法理念上,我国制定个人破产法应坚持债务人重新开始理念。个人破产法不是简单的免除个人债务,而是通过特殊的破产程序帮助债权人公开、公平、公正地获得债务清偿。个人破产制度也不是针对债务人的惩戒制度,而是一种社会保障机制,让债务人获得重振旗鼓的机会。

3.稳妥设计个人破产法的非诉程序

在个人破产法的程序设计上,应着重关注:

(1)防止个人破产清算程序滥用。个人破产法应当对申请人的破产财产状态与破产原因设置一定要求,对能够申请破产或者破产重组的案件个人进行严格界定,防止企业通过个人破产来进行法律套利。同时,参酌国外立法实例,法律在赋予债务人免责可能性的同时,对剩余债务的免除进行严格的限制。应明确清算破产和重组破产的界限,对于未来有一定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应适用破产重组程序,禁止个人债务人通过清算破产的方式来逃避本可以偿付的债务。

(2)加强个人征信体系对个人破产程序的互相支撑。发达国家的破产立法经验表明,个人破产制度并非仅仅是个人征信制度健全之后的产物,二者能够相互弥补、相互促进。个人征信系统将有助于推动个人破产案件的公平处理,而个人破产程序中的各项信息也能充实和促进个人征信系统的进一步完善。

(3)设置个人破产的前置程序。为防止个人破产案件剧增大量占用司法资源,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应当将和解程序作为个人破产前置程序。只有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和解失败后才能正式启动破产程序,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实现个案公平正义。

(4)建立个人破产案件简易程序。个人破产案件一般债权人人数较少、债权债务关系相对简单,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个人破产法普遍设置简易破产程序。当前我国部分法院在企业破产案件中,对于简易程序已经有所尝试,成效良好。针对数额较少、争议不大的个人破产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提高个人破产案件的处理效率。

(社省委调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