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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范文: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实施情况的意见反馈

发布时间:2020-11-04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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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31日起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至今已经15年了。《细则》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在银行开设账户的具体内容,但随着时代变化,实施中已经出现了许多矛盾问题。

1.《细则》第十七条:“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第十八条:“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第四十四条:“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材料”。《细则》规定法人单位在银行开户时可以使用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目前银行针对法人单位开户和变更时,强制同时使用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印鉴章。商业银行的做法明显违反《细则》条款规定,且不符合国务院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的有关文件规定。

2.《细则》中没有明确财务专用章的用途,给企业造成了很多麻烦和风险。对比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修订)中开具发票加盖发票专用章的明确规定,《细则》中财务专用章的用途描述十分模糊。因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财务专用章没有明确管理规定,导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涉及企业印章的诉讼审理中,把财务专用章和公章进行法律效力等同的“葫芦解释”。现实工作中,企业财务专用章被盗用、盗盖等情况屡见不鲜,给企业带来很多管理困难和经济损失。

3.《细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所称“税务登记证”是指国税登记证或地税登记证。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在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可不出具税务登记证。此条规定与2015年10月1日起实行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国务院相关规定相矛盾。

为此,建议:

1.提请中国人民银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时修改或重新制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和删除与现行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违背的条款。

2.《细则》中应增加法人单位财务专用章管理规定,如“哪些内容属于银行财务内容”“使用何种印鉴章”等。

3.增加银行对法人单位开户、变更、注销等网络电子服务内容的管理规定。目前银行业务电子化工作已基本全覆盖,财务专用章用途日益减少,法人单位可使用银行财务电子专用章,切实减轻企业实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