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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范文:谨防网络收养问题

发布时间:2020-09-1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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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高管被指性侵养女事件”被社会广泛关注,其背后也反映出网络收养存在的问题:

1.违法现象多发。目前,网络上各类收养网站和相关QQ群显见,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收养行拐卖儿童之实,多以“营养费”、“补偿费”形式,将孩子明码标价。在网上搜索“收养网”“孤儿网”等类似关键词,不乏民间收养网站、论坛或聊天群,甚至“送宝”“领宝”“代办出生证”等一应俱全,形成“产业链”。2.违法行为隐蔽。目前,网络收养常以“公益项目”名目存在,平台打着“为家庭圆梦”自发自愿的招牌,送养人、收养人双方或中介三方,通过自行协议,实现不合法“民间领养”。因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失独家庭”、“大龄家庭”情感及养老问题,社会存在同情心态,对违法行为认识不足。3.乱象缺乏监管。目前收养法及相关法规对网络收养如何定性、如何规范和监管均无涉及,网络收养游离在监管之外。一些网络主流平台虽将“送养小孩”、“网络收养”等明显信息作了清理或屏蔽,但相关线索的网络查找并非难事。如知乎APP上以“送养”为关键词进行搜索,轻易就能找到多条“送养小孩”信息。为此,建议:

1.完善对网络收养的监管。儿童收养应从有利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推进政府与民间配合,促进民间与国家收养优势互补。全国人大应及时修订完善《收养法》,将网络收养纳入规制及监管,明确网络收养平台性质,在加强政府审核批准和监管基础上,规定只要不存在贩卖儿童等非法行为的,就应允许其存在。民政部门应搭建信息平台,将网络收养平台纳入监管体系,并搭建网络送养收养信息服务平台,实现送养人和收养人信息透明、高效交换。同时,完善收养后监督机制,增加跟踪回访规定,设立收养观察期,了解收养行为,保障儿童权力。

2.改进法规降低合法门槛。全国人大可考虑改进《收养法》促进合法收养,降低制度门槛。考虑放宽目前对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放宽至未成年人;放宽目前对收养人的条件规定,对在医学上确认不孕不育者放宽至25周岁;对收养孤儿者,不受年龄限制。修改收养法第三十一条,将其改为:“没有办理法定收养手续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办理仍不办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收养人拐骗儿童的刑事责任,被收养人是被拐卖儿童的,对收养人依法追究拐卖儿童的刑事责任。”

3.加大宣传,增进群众了解。民政部门、福利院及医院等相关机构应加强对收养法规政策的社会宣传力度,畅通群众了解信息渠道。联合网信、公安、市场等部门形成全力,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加大对网络违法收养平台、机构及信息的整治,“顺藤摸瓜”加强对拐卖儿童犯罪行为的打击,形成典型震慑。同时,国家应针对当前不同人群的收养诉求,推进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办法,缓解群众后顾之忧,从根本上减少网络及民间收养的土壤。

(社省委调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