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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范文:建议降低中小微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门槛

发布时间:2020-08-1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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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统筹推进“战疫情、促发展”工作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支持防疫抗疫、复工复产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办税措施,这一系列优惠政策涵盖了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及各种社保基金费,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助力企业复产复工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我们也应看到,新政策与老规定不完全衔接,操作难度大,解读不接地气,也影响了部分纳税人的优惠享受。

1.从政策发布到纳税人知晓存在时间差,时间差中,纳税人只能按原政策执行,享受优惠政策需根据新政修正,困难较大。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指出,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该公告日期为2020年2月28日,有企业表示,3月中旬才知道该政策,当时上百张的普通发票已按3%的征收率开具,如要享受该政策,需追回已开出的发票,作废后重新按1%的征收率开具,工作量大,消费者很难配合。有的企业还面临客户只要3%征收率发票的情况,企业若要营收便无法享受该政策。

2.疫情下,企业经营收入无法准确预估,享受或不享受优惠,划算与否很难确定,企业难以抉择。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五条指出,“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该政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比较简单,但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若要享受该政策,除了开具零税率发票,还要将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不能抵扣。

疫情期间,企业营业收入大幅骤减,但对应的进项税额如固定资产、房租水电并没有因此而成比例减少,若作转出,以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即变少,很不划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由于存在上面两种情况,当月享受政策优惠要么困难大、要么不划算;但选择当月不享受减、免税政策,以后月份又不能再享受,纳税人陷入两难境地。

为此,建议:

1.小规模纳税人大多开具普通发票,受票方不涉及进项抵扣问题,按3%还是1%的征收率并不影响受票方入账成本,可尝试放宽该政策开票要求,原则上按1%征收率开具发票,若有特殊情况,则按3%征收率开具发票,申报纳税时仍可对超过1%的部分进行减免。疫情期间,不必强制以纳税人发票开具的税率来决定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2.新冠是百年未遇的世界性灾难,国家出台政策的目的是尽可能扶持企业,财税部门可尝试暂不考虑这36个月的限制,让纳税人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自由选择某个申报期。

(社省委调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