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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小学入学年龄有弹性幅度

发布时间:2010-04-2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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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三学社社员龚震说,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按照对该法的理解,现在各地学校普遍执行的是截至当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的儿童可以报名就读小学一年级,而9月1日出生的孩子,则要等到下一年才能入学。

  在这种“硬性”规定下,无权无势无钱人家的孩子是无法逾越年龄的“雷池”一步。如据今年9月22日的《广州日报》报道,在入读一年级仅三周后,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的6岁男孩小明被赶出了校门。原来,他生于2003年9月4日,距入学的“法定”年龄小了4天。在小明的同一个班里,有近10名学生有此相同遭遇。

  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每年七八月,医院里都会上演孕妇扎堆剖腹早产的疯狂一幕了。一则新闻的题目也给了我们明确的答案——《准妈妈扎堆剖腹产“早生”,只为孩子不超龄读书》。由此可见,这种卡年龄的小学入学规定,不仅事关教育问题,它已引发了一定的社会问题,并造成一些婴儿的出生安全问题。目前,连高考对学生都不做年龄限制了,在小学生入学年龄上的“硬杠杠”应该改改了。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法国、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儿童入学年龄为5岁。而美国的规定则更有弹性,入学年龄为5岁至7岁。这就体现了足够的制度善意与人性温暖。虽说国情不同,但对我们应该有所启发。

其实,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是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基准年龄,旨在明确政府和公民履行义务教育法律责任的最大年龄底线,过了这个年龄还未让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意味着政府和父母违法了。而提前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即便谈不上鼓励,至少也是法律所允许的。这才是这部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出发点。从法律条文的逻辑结构上看,该法“法律责任”一章也并没有关于接受不满6周岁儿童入学必须追究法律责任的条款,可见义务教育法并不禁止未满6周岁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否则,必然会有相关法律责任规定。也就是说,把满6周岁作为小学入学的法定年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此外,在小学入学时硬卡年龄,除了与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精神相违背外,还不合情理。晚出生一天或几天,哪怕是一两个月,与刚满6周岁的儿童,无论智力发育水平,还是自我照顾的能力,都没有明显差别。晚几天出生就要晚一年入学读书,相应的也就晚一年就业,晚一年独立,家长在感情上是难以接受的。

前些年做出这种规定,还可以说是为了缓和庞大的入学儿童数量与相对缺乏的教育资源之间的矛盾。现如今,国内许多城市的中心城区,很多家庭因拆迁等原因搬出,各个学校招不到学生而开始合并,纷纷实行小班化教学,这时还死守年龄规定,就有点于法于情不通了。这个不合理的规定在事实上是给学校乱收费制造了借口。有些家长为了能让自己当年九月份之后出生的孩子正常入学,不得不托关系找门路搞疏通,向学校缴纳数千元乃至数万元的所谓“赞助费”,才能让孩子正常入学。为此建议:

1、国家教育部门通过法律释义,将接受义务教育的基准年龄与小学入学年龄区分开来,对小学入学年龄规定5岁至7岁的弹性幅度,由家长根据情况自由选择入学。

2、儿童上学能力是可测量的,国内一些大城市可根据中国孩子的情况以及中国的文化教育状况,创建中国的入学年龄评估机制,由医学专家和教育专家对每个孩子做一个成熟度的评估,然后由“家长自主+医生评估”来决定5岁至7岁的孩子何时上学。日本已经有这样的测试,叫“儿童入学十项”,主要是测试孩子是否可以上学。

3、在小学入学年龄的处理上,总体上应该让女孩子更早一些入学,而男孩子可以适当推迟一些入学,从而使他们无论在生理上还是在心理上,都能够获得动态上的平衡。

4、当一些学校没有足够的学位满足需求时,可以在先保证已满6周岁孩子入学的前提下,按照年龄由大到小的顺序,择大招收满5岁不满6岁的报名的孩子,而不是将多余的学位用于招收议价生和住读生。

在每年适龄儿童数量恒定的情况下,规定弹性幅度的入学年龄,并不会增加教育的总体负担,还杜绝了很多不合理的社会现象存在,也堵塞了学校乱收费的一个重要借口,值得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