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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阳光工资”下的新平均主义

发布时间:2010-04-2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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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三学社社员龚震说,目前,我国公务员在工资制度设计上,没有设置与工作绩效相联系的工资种类,工资分配内在的激励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没有完全打破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平均主义”束缚。同时,我国的公务员实行级别管理制,而级别具有终身制的色彩,工资、住房、养老、医疗等福利待遇均与之挂钩,而与工作岗位的职责、任务和要求无关;这种简单化的干部分级管理,又造成另一种形式的平均主义。“阳光工资”推行以来,一些省市实施的部门收入平均化的“削峰填谷”改革,再一次强化了公务员工资的平均主义。

  阳光工资将各行政机关之间过去存在的收入差距消除了,但机关间因工作分工不同、职能差异,在工作量、责任性、风险性和劳动强度上的差别却依然存在,无法消除,而且这种差别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关效能的强化、工作节奏的加快还在继续加大。据了解,有的机关单位人员一年的工作量还抵不上一些综合职能部门、政法部门一个月的工作量;就是在同一机关,不同岗位间也存在着责任、风险、工作量的巨大差距。

  实行阳光工资以后,政府不给机关发奖金,也不允许单位内部自己发,由此出现了部门之间、人员之间干多干少、干好干坏没有差别,形成了新的分配不公平和不合理现象。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这些机关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损害了机关效能,增加了部门领导开展工作的难度,迫切需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为此,建议:

1、根据部门职能的差异,由财政设立专项的奖励调节资金,年终根据工作实绩给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难度、工作风险大的部门适当奖励。

2、允许这些部门利用自身结余的经费在机关内部进行单项考核奖励,形成明确的导向,给多干事、干好事的人以鼓励。

3、试行在地方补贴上适当拉开差距,综合职能部门、政法部门可以在基数上每月上浮一定的比例,以打破实行阳光工资后出现的新大锅饭现象,改变绝对平均的做法,激发工作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