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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反腐败斗争中民主党派的历史责任

发布时间:2009-12-03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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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腐败问题在我国仍然长期存在,是危及社会安定和政权存亡的“政治毒瘤”,是中国共产党执政面临的重大挑战。民主党派具有一贯的反腐败传统,参政党的地位决定了民主党派对反腐败斗争负有历史责任。民主党派对自身腐败的重视是对整个反腐败斗争的重大贡献。
     关键词:民主党派 反腐败 历史责任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已走过了60年的风雨历程,在我国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显示出独特的政治优势和强大的生命力,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在这一制度设计中,民主党派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近年来理论界对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职能研究颇多,但在具体监督内容方面鲜有开掘。本文拟就民主党派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历史责任作一初步探讨。
      一、腐败是危及社会安定和政权存亡的“政治毒瘤”
      1.关于腐败的概念。
        对于腐败的概念不同的学者和机构有不同界定,笔者认为比较全面的是于风政的观点。他认为:“腐败是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的公职人员与他人合谋,违反法律和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滥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为私人和私人小圈子谋取私利或为某一单位、某一行业谋取特殊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及其他公民个人利益的行为。”[1] 本文把腐败作为一种政治概念来看,其根本属性是公共权力的蜕化和变质从而侵犯公共利益。当体现一定权力的社会行为,偏离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并且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蜕变,就构成政治意义上的腐败。腐败应包含这样三层内容: ①腐败是消费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的行为。②腐败是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③腐败是谋取私利的行为。
        2.我国当前的腐败状况。
        在改革初期我国的腐败状况尚不严重,但随后迅速恶化,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已经极端严重,腐败的程度在转型过程中经历了一个由低到高的波浪式发展过程,我国目前正处于腐败的高发期和多发期。[2]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我国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仍然存在腐败现象,有种种复杂原因。”“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经历一个艰难的新旧体制转换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制度和机制的不健全、不完善,工作中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也会给腐败现象滋生以可乘之机。这些年来,我们有些地方、有些单位对党员和干部的思想和政治教育抓的不紧,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在一部分党员和干部中滋长,也是腐败现象得以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由此可见,当前腐败产生的根源并未消除。
        近年来,从总体上看不少地区和领域的腐败案件呈现下降趋势,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满意度逐年提高。但在经济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核心价值体系创建和社会转型相交织的当前,出现了斡旋腐败、期权腐败等一些新型腐败现象,以及腐败主体集团化、方式隐蔽化等新趋向,公权力大、公益性强、公众关注程度高的领域和部门,更存在着由垄断造成的体制性腐败诱因。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腐败仍呈多发和易发态势,不同层次的党员干部和普通群众,对反腐败形势的判断也呈现差异性和多样化。我国在国际上仍属于腐败比较严重类型国家,“透明国际”2008年全球清廉指数中国得3.6分,排在第72名。因此,对于反腐败斗争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我们一定要有足够清醒的认识。
       3.我国反腐败的努力与成效。
       一个国家要保持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必须认真解决腐败问题。反腐败对于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具有尤其重要的意义。中国共产党自立党尤其是建国以来一直致力于同腐败行为作坚决斗争, 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放在重要位置。既注重加强对反腐防腐的一系列制度、机制建设,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和监督, 同时又下大力气查办、惩治了一批大案要案, 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蔓延的势头。经济建设中,反腐败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挥着保驾护航的重要保障作用;党的建设中,反腐败作为党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着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2005年1月3日,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党的十七大创造性地提出了“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概念,强调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并将反腐倡廉建设同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并列为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标志着我国反腐败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3]
       二、民主党派具有一贯的反腐败传统
       1.民主党派是在腐败不堪的政治环境下成立的。
       我国各民主党派都成立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当时国民党专制独裁,对日妥协退让,对美俯首听命,对内镇压包括中共在内的民主进步力量。政权腐败滋生,官员泄沓、偷情、割裂、纷争的恶习已成定型,大官到上海度周末,政府要员在上海租界置产也已见怪不怪。真是“上焉者明抢强劫,下焉者鼠窃狗偷,无不以自利为目的。小百姓因革命而命在倒悬,军阀官僚,则因革命而生活愈优。”[4]1947年7月, 蒋介石在全国公布了《截乱动员令》, 并于同年月强迫解散民盟, 同时还剥夺了其他一切民主党派存在和活动的自由。这使民主党派完全醒悟,发出了彻底消灭国民党反动派的呼声。他们的愿望就是要实现民族独立,建立民主、独立、自由的新中国,当然就会反对国民党政权的官僚主义、独裁和腐败的诉求。[5]
        2.新中国成立后积极参加反腐败斗争。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取得了执政地位。由于环境的变化,有一些党员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 经不起资产阶级思想作风的侵蚀,陷入了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的泥坑。为巩固新生政权, 恢复和发展经济, 中国共产党团结各民主党派进行了一系列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在整个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民主党派在反对官僚主义和腐败问题中作出了重要贡献。1951年12月1日中共中央作出“三反”决定, 1952 年1月26日又作出了开展“五反”的指示。各民主党派积极响应号召。一方面利用部分领导人所担当的重要职务, 开展对共产党员国家干部的监督和批评; 另一方面, 她们相继发出指示, 在各民主党派组织内部切实开展“三反”、“五反”运动。1951年1月30日, 中国致公党发出《坚决响应毛主席号召, 投入“三反”运动》通知, 号召“由首长带头, 发展民主作风, 推动群众, 投入这一轰轰烈烈地运动中,为彻底消灭贪污浪费, 官僚主义这些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毒而斗争。”12月29日, 民盟总部发出《关于开展增产节约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的指示》, 宣布“本盟盟民应在人民政府领导下, 在各种不同工作岗位上, 为开展增产节约运动, 为进行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而斗争。”“对于那些盗窃人民和国家财产的贪污分子, 必须铲除, 对于那些因对人民和国家财产不负责任而发生的浪费现象, 必须纠正; 对于造成贪污浪费的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 更必须克服。”1952年2月29日民革中常委召开会议发出《关于加强“三反”运动坚决反击资产阶级猖狂进攻的指示》宣称:“我党各级组织已遵照中央的指示, 先后成立了节约检查委员会, 对党内机关内部的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现象, 进行了初步检查……搜捕了一部分贪污分子, 动员了党员参加所在地及任职机关的‘三反’运动,并且有了一定的成绩和表现。”九三学社等也发出了类似通知。1953 年1 月5日, 毛主席发出《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指示, 各民主党派继续积极有效地帮助中国共产党坚持有力地贯彻这一措施, 为取得社会主义改造的巨大胜利作出了努力。[6]
       3. 民主党派因反腐败遭遇挫折。
       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 民主党派的监督在1957年初有着较好的发展态势, 但从6月反右扩大化开始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 它对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的监督已收效甚微,以至自身难保。1957年4 月27日, 中共中央发表《关于整风运动的指示》, 4月30日, 毛泽东在天安门城楼上约见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及民主人士, 请民主党派帮助整风。民盟、民革等先后发表了一些意见、建议, 帮助共产党整风。张奚若批评党内滋长了骄傲情绪, 并列出四种表现, 一是好大喜功, 二是急功近利, 三是鄙视既往, 四是迷信将来。陈叔通也提出对8年来的工作检查一下。刘斐提议党政分开等等。 这些民主监督的意见、批评、建议无疑对共产党执政, 对反对官僚主义和腐败有着积极意义。但随后发生的一系列不正常的政治斗争终于酿成了文化大革命的悲剧,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的合作遭受到了严重挫折, 其监督作用自然难得发挥出来。[7]
       三、参政党的地位决定了民主党派对反腐败斗争负有重大责任
       1.民主党派参政党地位的确立过程。
        中国现存八个民主党派: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和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他们参政党的地位是中共政治自觉、各民主党派贡献和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共同作用的结果。
       1956年刘少奇在中共八大政治报告中指出:“中国各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是民族资产阶级、上层小资产阶级和它们的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民族资产阶级和上层小资产阶级的成员将变成社会主义的劳动者的一部分。各民主党派就将变成这部分劳动者的政党。”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劳动者政党”,这是对社会主义时期民主党派性质的最初界定。1979年10月,邓小平指出:“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都是我国革命的爱国的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同我们党有过长期合作、共同战斗的历史,是我们党的亲密朋友。”1986年7月中共中央批转的中央统战部《关于新时期对民主党派工作的方针任务的报告》进一步明确:“ 各民主党派接受共产党的领导,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以党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总任务作为共同政治纲领,参加国家政治生活中重大问题的协商和决定,他们的领导人和许多成员参加了国家政权工作。因此,各民主党派都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而是同我们党通力合作的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各民主党派是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而不是世界上其他国家那种在野党和反对党,这种界定在民主党派发展史上是第一次,在中共历史上也是第一次。1989 年,在《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第一次以文件形式确定了民主党派的参政党地位。2005 年,中央又进一步指出:“民主党派是既不同于建国前的民主党派,也不同于改革开放前的民主党派。已经从具有进步性的民族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的阶级联盟,成为体现进步性与广泛性的社会主义部分脑力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已经从与中国共产党密切合作致力于争取人民民主、实现民族独立的政党,成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已经从团结教育改造的对象,成为履行参政议政职能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参政党”。 2007年11月1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说明: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内在要求和政治生活中的实际作用,决定了民主党派的参政党地位。
       民主党派定位的发展,包含了性质变化、任务变化、地位变化,“参政党”是更全面、更本质的定位。
        2.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之间的本质关系。
         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与八个民主党派之间最本质的关系是“执政——参政”的关系。中国各民主党派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影响、推动和领导下,在与中国共产党的亲密合作下产生、成长和发展起来的参政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已经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中国参政党的基本特性是政治目标的趋同性、治国理政的参与性、成员构成的精英性和基层组织的松散性;中国参政党的主要作用是合力作用、协商作用、监督作用和纽带作用。[8] 正如《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指出的那样:各民主党派反映和代表着各自所联系群众的具体利益和要求,能够反映社会上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能够提供一种中国共产党自身监督之外更多方面的监督,有利于执政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更加自觉地抵制和克服官僚主义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加强和改进执政党的工作。[9]
       3.民主党派反腐败的制度保障。
       1982年党的十二大将1956年确定的处理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关系的八字方针进一步发展成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十六字方针。1987年,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并把坚持与完善这一制度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1989年根据邓小平的批示,中共中央制定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文件;1992年,党的十五大把坚持和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提高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高度,列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入宪法,成为国家意志;1995年1月14日,政协八届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对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6月1日,中组部、统战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党外干部担任政府和司法机关领导职务工作的意见》,11月10日,中央办公厅发布了《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方案》,所有这些都对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提供了初步的制度、组织、机构和人员保障。2005年春,中共中央在总结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历史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了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在理论上和政策上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行了更为完善的阐发,使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特别是首次在《意见》中辟专节对如何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进行论述和部署,进一步明确监督的性质,并且明确指出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4.民主党派反腐败的独特优势。
       民主党派的反腐败监督则有如下特点:其一,各民主党派都有自己独立的纲领和完备的组织形式,是典型的政治组织,其主要政治活动就是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因而民主党派对执政党和政府的监督具有不可推诿的专责性。其二,民主党派自成立以来便以追求民主为目标,几十年的政治生涯积累了丰富的政治监督经验,善于选择监督的方式,把握监督的力度。其三,民主党派的领导人物大多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统战机构中任职,亲自参与国家机关的政治运作,掌握丰富的政治信息,从而大大提高了监督的针对性。其四,民主党派的成员多是知识分子,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社会责任感和强烈的政治参与意识。其五,民主党派在与中国共产党几十年风雨同舟的合作中形成了盟友间的政治认同感,能够成为中国共产党的真正的诤友。其六,民主党派是中国共产党的“友党”,但毕竟不是“同党”,因此它们的意见和建议自然会受到执政党的格外重视。正因为这样,民主党派是当今中国社会宝贵的政治资源,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10]
    四、民主党派对自身腐败的重视是对整个反腐败斗争的重大贡献
      1.民主党派已从机构和制度层面构建自身的反腐败体系。
      2008年我国各民主党派已全部设立中央监督委员会并在其中央全会上审议通过各自的内部监督条例。先后审议通过的八部党内监督条例,是八个民主党派的首部规范其党内监督工作的基础性规章。这一重大举措是我国民主党派强化制度建设、加强自我监督的重要一步,表明中国政治生态正由中共一党反腐,转向所有政党全面推进反腐的新阶段。
       民主党派的成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不是生活在真空里”,社会上形形色色的意识形态、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也会反映到民主党派内部中来,也会危害民主党派健康的肌体。各民主党派的中央监督委员会没有对外监督的职能,承担实施内部监督的多项角色:对党员和各级组织遵守党章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察各级组织和成员遵守各自党派《章程》的情况,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领导职务的情况。内部监督条例大都以相当篇幅提到廉洁自律方面的监督。
      2.民主党派参与反腐败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直是我们的政治追求。实现民主政治方式有多种,而政党政治则是实现民主政治的基本形式。政党政治的工作机制是,通过政党之间的良性互动,特别是通过政党之间的有效监督,调整社会利益,化解矛盾;防止权力滥用,遏制腐败,切实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然要求我们遵从政党政治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内在逻辑,凸显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监督价值和作用。[11]
       监督的实质是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问题,就是要使所有的权力机构和执掌权力的人员都受到一定的制约和监督,保证人民授予的权力能够真正为民所用,为民所控。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文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各民主党派虽然不像中国共产党那样掌握全国政权,面临着为谁掌权和如何用权的巨大考验,但作为参加国家政权的参政党,毕竟不是完全与权力无涉。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下达以后,许多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被推荐到各级政府机关和法院、检察院担任实职领导职务。中共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选拔和推荐更多优秀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民主党派在政府和政法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成员将会日益增多。这些公务员队伍中的民主党派人士都具有双重的身份,既是参政党的一员,又是各级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行使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权力。权力与监督始终是密不可分的一对关系。这些民主党派干部的双重身份决定了他们必须以双重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必须受到双重约束,既要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又要符合民主党派成员标准;既要受国家法律和行政纪律的约束,又要受各自政党组织的纪律的约束。虽然担任领导职务的非中共党员干部,都是经过严格程序选拔出来的,但他们中有些不能严于自律的人在手握实权之后,由于得不到有效监督和制约,同样也会犯错误,甚至个别的还成为腐败分子。因此,管好这些担任政府领导职务的民主党派成员,是参政党应尽的责任,也是参政党内部监督的重要内容。[12 ]
       历史和现实都证明:缺乏监督的权力是腐败的因素,缺乏权力的监督是无效的监督。
      3.民主党派反腐败监督努力的方向。
      参政党对腐败的监督要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就是要使处于被领导地位的各民主党派,能够以制度、规范和程序化的规定为依据,对执政党的各级组织、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监督,促使他们掌好权,用好权;使民主党派的监督,不会受掌权者主观愿望所左右,能够依法有序地进行监督。 [13]
      只有民主党派真正发挥了参政党的功能,承担起参政的历史击责任,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一起向腐败宣战,腐败发生的几率才能最低,腐败对社会稳定和政权巩固的影响才能最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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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宋海,万安培.参政论[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7.

作者系社省委机关办公室主任科员,社省委思想建设理论研究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