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尽快启动我市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改革
发布时间:2019-07-1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按照{劳社部发(2001)13号}《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目前,无锡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未参加养老保险,退休后领取的是退休金,而非企业单位退休人员领取的养老保险金。该类单位的在编人员如果辞职,从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原有的工作年限却无法视同缴费年限,辞职只能“净身出户”。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也未参加养老保险,离职进入企业工作后可根据本人在原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则已经参加了社会养老统筹。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和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一样付出了劳动,待遇确有如此巨大的差别,这样不公平的制度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精神,严重阻碍了人员的流动。
目前,全国很多城市迈出了打破养老金“双轨制”的步伐,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南京事业单位职工今年起统一进社保,将过去由财政通过预算对各单位发放退休人员养老补贴的方式,改革成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通过建立政府财政支持机制,切实维护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深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开始试行“社会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养老保障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完全一致,保证了制度的统一,也打通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向企业流动的障碍,并为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提供了保证。
建议无锡参考各城市的模式,尽快启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在制订出相关方案的过程中,要着重考虑以下三点:
一是事业单位职工在实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二是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事业单位可建立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作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服务社会事业的激励,实行年功积累,体现其服务贡献程度,保障了其合理的退休待遇。职业年金的缴费则列入事业单位年度预算,由单位全额缴交,并按月划拨至参加人员职业年金账户。
三是本方案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参加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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