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拒保机动车商业险的现象应当引起重视
近年以来,由于国内各家保险公司都强化了风险管控,加大了对部分事故发生率高的私家车、出租车和危化品运输车辆的投保控制力度,致使上列机动车投保成了很多车主头疼的事,这些机动车主买不到保险就不能通过车辆年审,车辆通不过年审就无法上路、也就不能正常运营。为了应付交管部门的车辆年检,一些车主只能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只投保了交强险,造成了很多年审通过、上路行驶或者营运的机动车辆,没有商业保险保障,一旦出现重大事故,不能及时通过保险途径化解风险,在车主无力偿付巨额赔偿的时候,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后果堪忧。出险率高的机动车辆被保险公司拒保商业险的现象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有关部门,特别是保险监管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保险公司除了要获得经营利润,更重要的是要承担分摊风险的社会责任,如果保险公司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投保对象,采取逆向选择,那么这样的保险公司就违背保险的基本精神,不承担社会责任的保险公司,就应当吊掉其经营执照。为真正发挥保险的社会作用,让所有机动车主都能够及时买到商业险,现就规范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行为,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要加强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监控,严禁保险公司对投保对象风险进行逆向选择。监管部门在加强对保险公司的业务监管和风险监控的同时,更要加大对保险公司社会责任履行的监管,要特别强调:凡是保险法规定可以承保的标的,任何保险公司都必须要依法承保,如不按保险条款规定承保,或者采取变通的方式拒保,群众举报保险监管部门查证核实以后,要给予拒保的保险公司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情况严重的,暂停违规保险公司的所有同类业务。
第二、要加强对保险公司自订保险条款和附加特定保险条件的监管。一些保险公司为达到拒保高风险机动车辆商业险的目的,擅自采取设定苛刻条件来限制投保人投保,诸如:提高保费费率、设置投保条件,限制投保人的车辆使用范围,设置免职条款等,最终让投保人知难而退。一般投保人并非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员,对保险公司设定的条件是否合理、合法并不知情,保险公司利用专业知识来拒绝客户的做法是极不道德的,也是保险法所不允许的。保险公司对特定投保人设定的保险条款,必须要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于保险公司附加条件的保险合同进行合理性、合法性审查,发现问题及时依照保险法律、法规予以纠正,同时对责任保险公司和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强化保险公司对投保人风险监管的服务功能,从源头减少风险的发生。保险公司在承保了高风险机动车辆以后,必须要发挥保险公司专业风险管控的优势,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为高风险机动车辆的业主提供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服务,督促车主和驾驶人员注意生产安全、交通安全,及时做好车辆检修,从风险发生的源头抓起,有效控制风险产生。
第四、允许保险公司对高风险机动车辆采取适当提高费率,适当提高不计免赔的额度和比例,适当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起点等措施,但是这些措施的使用,必须要符合两个基本条件,即:一要符合中国现行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有法可依;二是必须要得到投保人的认可。保险公司不得擅自决定投保条件或者拒保客户提出的投保请求,否则将承担因此所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所有实行附加条件投保的高风险机动车辆商业险保单,都必须要由保险公司备份,及时提交保险监管部门审查、备案,作为解决保险纠纷的依据。(市委会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