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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工伤保险法规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0-04-2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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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三学社淮安市委会特约信息员钱光磊说,工伤保险是对劳动者最基本的保障,就部分严重伤残者而言,更关系到初期的生死和后期的生存质量。因此,就其重要性而言,工伤保险在社会保险体系中位居前列。但是,目前的工伤保险水平已经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步伐。为了适应现实需要和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要求,工伤保险法规亟待作出重大改革。为此,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设立“企业伤险贷款”,扶持困难企业。

为了减轻困难企业负担,对于难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的企业,在核实、批准后,可以暂时减半缴纳、并酌情延期补缴工伤保险费余额。企业亏损、且流动资金十分短缺,工伤保险费可以减半缴纳。同时,企业有补缴差额部分的责任。补缴差额部分的期限:一般困难企业补缴期限不超过三年。企业亏损三年以上,可以申请“企业工伤保险贷款”,专项用于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设立“职工重大伤险贷款”,确保职工参保覆盖率。

重大伤险贷款的对象是:所有未参保的企业和所有未参保的职工——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参保的职工很普遍(试用工、临时工被工伤保险大量排除在外)。

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时,企业无力支付应该承担的工伤费用,职工和企业可以联名申请专项伤险贷款(由企业还贷,并不计利息)。企业拒绝申请,职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决定下达,企业和职工必须执行,同时银行、主管部门可以据此批准、发放贷款。

三、建立“工伤异地复查机制”,提高工伤认定准确性。

为减少作弊和进一步提高鉴定准确性,降低作弊发生率,对工伤鉴定程序作以下调整:

1、首次鉴定,由本地指定的医疗机构承担。

2、群众举报复查、本人或企业提出复查,其鉴定过程全部由外地派来的医务人员承担。

3、复查对象较多时,采用随机摇号、临时安排检查点。尽量做到检查者与被检查者之间不可预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