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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江苏画院章程

发布时间:2019-06-2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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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则
第一条 “九三学社江苏画院”是以有较高书画艺术造诣的九三学社江苏省社员为主体组建的艺术活动机构,画院立足本社,面向社会,弘扬中华民族文化精神,加强与社会各界之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促进江苏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本院隶属于九三学社江苏省委员会。
二 宗 旨
第二条 本院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响应中共十八大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号召,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遵守《九三学社章程》。
第三条 广泛开展社内及海内外文化艺术交流与合作活动,为活跃和繁荣书画艺术事业、提升江苏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做出贡献。
三 职 能
第四条 构建社内外书画交流平台,组织举办书画作品展览、观摩和书画艺术采风、笔会、讲座、创作等,举办高层次书画研讨,扩大九三学社的社会影响。
第五条 积极组织画院画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四 组 织
第六条 画院设院长一名、副院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分别负责书画专业、策划宣传、组织联络等事务。常务理事会为本院决策机构,院委会具体负责实施。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院章程;
二、审议年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议聘请顾问和书画研究员人选;
五、选举本院院长、副院长。任命秘书长;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审议和通过本院工作报告;
二、执行本院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三、选举本院常务理事;
四、讨论通过本院其它重要事项。
第九条 理事的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在本院网站或经推荐在九三系统刊物、网站上发表作品的权利;
    三、有对本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权;
四、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有要求社的组织给以关心和帮助的权利。
五、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本院的活动,经院委会讨论通过,可终止理事职务。
第十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本院章程,执行本院决议,维护本院声誉;
二、积极支持和参与本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事业;
三、为保证画院正常运营及参加公益活动的正常进行,每年每位书画家需提供画院至少二幅作品。(书法作品不少于四幅)
四、参加涉外文化交流活动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纪律。
第十一条 由院务会研究聘请艺术界知名人士为顾问(可不限于本社社员),以提升画院的社会影响力。
第十二条 本院理事会议原则上五年召开一次,由上一届院务会议负责召集。院务会议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院务会议可以决定院理事会成员的个别增补和变更,增聘有关人士担任本院名誉职务。担任本院名誉职务的人士可应邀参加有关会议。
其 他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有关人士和单位捐赠;
二、本院开展书画创作和交流活动产生的效益;
三、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成立大会之日起生效,可根据情况进行补充修订,未尽事宜解释权归本院院务会议。